网站首页 》 首页 - - 新闻公告

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6   |    次浏览

       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的重要通知

          喜讯--中国武术段位制迎来重大改革!

      收到国家武术中心正式颁布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试行)》,《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深感这是自武术段位制实施多年以来,改革创新力度、范围最大的一次。尤其就大家关心的中段位、特别是高段位的考段,晋段标准上较过去明显放宽了尺度,而且更加细化了申报体系,使每一位习武者都能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使整个段位评定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也使我们大多数热爱武术、并钟情武术段位的广大爱好者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和奋斗的目标。
      甘肃省临夏市武术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国武术段位制(试行)》精神,对适合高段位申报条件、特别是协会单位会员的骨干老师、以及对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长期支持省武协工作的武术传承人,将积极负责地做好相关的审核、推荐工作。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把我省武术段位制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甘肃省临夏市武术协会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武术段位制是根据武术习练者从事武术运动经 历,武德修养,掌握的武术技能和理论水平,获得的个人成绩, 具备的业务能力,以及对武术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等,综合评价其 武术水平的等级制度。

第二条  为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科学评定广大武术习练者武德修养、技术和理论水平,建立规范 的全民武术评价体系和技术等级行业标准,构建武术全民健身公 共服务体系,推动武术运动全面发展,特制定《中国武术段位制》 (以下简称段位制)。

第三条  武术段位制设段级、段位和荣誉段位三部分,适用 于武术套路和散打项目,武术兵道项目段位制另行制定。

(一)段级:由低至高依次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

(二)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初段位:一段、二段、三段;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三)荣誉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

荣誉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荣誉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

第四条  武术段级、段位的授予有晋升与考段两种方式,自 初次认定段级或段位以后,必须逐级逐段晋升。

(一)晋升:凡已有武术段级或段位,已达到更高一级段级 或段位水平和相关条件,且年限间隔已符合相应要求者,经考核 合格,可申请晋升更高一级段级或段位。

(二)考段:凡无武术段级或段位,已达到一定段级或段位 水平和相关条件,并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者,可申请参加考 级或考段,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可授予相应的段级或段位;考级 或考段只能申请一次,且最高只能授予六段。

第二章 晋级、晋段 

第五条  晋级、晋段和考段对象 凡热爱武术运动,注重武德修养,遵守公序良俗,爱国守法, 无任何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具有相应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武 术习练者和从业者,均可自愿申请晋级、晋段或考段。荣誉段位 只授予对武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考试、考评内容 由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 《中国武术段位(七段)考试指导手册》、《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 评手册》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路,均可作为武 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内容;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 一至六段位动作数量与技术难度的自选套路,各地方主要传统武术拳种、器械套路等,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批准,也可作为武术 段位制技术考试内容。

第七条  考试分值 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每项以 10 分为满分。理论考试、考评、 答辩均以 100 分为满分。

第八条  晋级、晋段条件

(一)段级:凡参加武术锻炼的学前及学龄儿童,能接受武 德教育,遵守武术礼仪,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段前 级的内容,或相当于段前级的武术内容,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 位晋级考评手册》段前级须掌握的技术内容,可申请晋升 1-9 级。

(二)初段位 

一段:凡获得段级 9 级满半年,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 规范,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 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一段动作组 成的单练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一段内 容,以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绩合 格,可申请晋升一段。

二段:凡获得一段满 1 年者,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标 准,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 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组成 的单练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二段内容, 以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绩合格,可 申请晋升二段。

三段:凡获得二段资格满 1 年者,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优秀,能准确掌握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套路,其内容为《中国 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三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 制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组成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套路,散打符 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三段内容,以及参加由中国武 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绩合格,可申请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 

四段:凡获得三段满 2 年者,注重武德修养,具备武术基础 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四段单练内容, 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组成的一项拳术 和一项器械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四段 内容;以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绩合 格,可申请晋升四段。

五段:凡获得四段满 2 年者,注重武德修养,具备相应的武 术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五段单练内 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组成的一项 拳术和一项器械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 五段内容;以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 绩符合要求,可申请晋升五段。

六段:凡获得五段满 2 年者,注重武德修养,达到相应的武 术理论水平,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六段单练内 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组成的一项 拳术和一项器械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 六段内容,以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相应级别武术比赛成 绩合格,可申请晋升六段。

(四)高段位 

七段:凡已获得六段满 5 年者,系统掌握某一拳种的技术和 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绩,遵守武德、品行端正,对武术运 动普及推广、传承发展、全民健身、教学科研等做出一定贡献, 且达到相应要求;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晋升 七段条件,可申请晋升七段。

八段:凡已获得七段满 5 年者,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含 散打)的技术和理论体系,武术成绩优异、业务能力突出、理论 成果丰硕,为武术挖掘整理、传承发展、普及推广、推动中华武 术走出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武德高尚、身正为范,对武术事 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且达到相应要求;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 位晋级考评手册》晋升八段条件,可申请晋升八段。

九段:凡已获得八段满 5 年者,精通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 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德艺双馨、德高望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为武术挖掘整理、传承发展、普及推广、推动中华武术走出去等 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武术事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且达到相应 要求;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晋升九段条件, 可申请晋升九段。

(五)荣誉段位的条件 

对武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或在民间具有较 大影响力、德高望重的老拳师、主要拳种传承人等,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武术段位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经中国武术协会审 核或备案,授予相应的武术荣誉段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工作管理和考评的最 高机构,下设段位制办公室,负责全国武术段位制日常管理和相 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段位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区域性一级段位制办公室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段位制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省级武术主管部门或中国武术协会区 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或具有中国武术协会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资 格的高等院校和全国性体育行业协会,可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 办公室申请成立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 作。

第十一条  区域性级段位制办公室是各地级市(区)段位 制工作的管理机构,各地级市(区)武术主管部门或中国武术协 会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可向所属辖区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申请成 立二级段位制办公室,经报省级武术主管部门或省级武术协会批 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区域性级段位制办公室是各县级市(区)段位 制工作的管理机构,各县级市(区)武术主管部门或中国武术协 会区域性三级单位会员,可向所属辖区二级段位制办公室申请成 立三级段位制办公室,经报地市级武术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批 准,并逐级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若当地尚未设立段位制办公室,或已设有段位制 办公室但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该地区考试点可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其他单位临时负责当地 段位制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十四条  段位考评机构是武术段级、段位培训、考试、评 审、成绩认定的执行机构。段位考评机构设置实行“分级设点, 就地考评”的原则。

第十五条  段位制考评委员会 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是开展武术段级、段位培训、组织考试和 成绩认定的专业考评员管理组织,分高段位考评委员会、中段位 考评委员会、初段位考评委员会。执行具体段位考评、考试任务 的考评员,原则上应由所属区域的考评委员会选派或推荐。

(一)高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组织 成立,负责执行全国高段位七、八、九段的考试考评工作。

(二)中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组织成立,负 责执行本区域的中段位四、五、六段的考试考评及指导工作。

(三)初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二级、三级段位制办公室组织成 立,负责执行本区域的初段位一、二、三段和段级 1-9 级的考试 考评及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监督委员会 考评监督委员会是监督、检查段位考评组织与实施工作的纪 律监督机构,由各级武术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设立,负责受理段 位考评期间发生的争议、投诉和纠纷等,确保考评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十七条  段位考试点 

(一)一级考试点由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批准、授权 和管理。各一级段位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若干个 一级考试点,负责组织开展六段及以下段位培训和考评工作,并 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二)二级考试点由一级段位制办公室批准、授权和管理。各二级段位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若干个二级考试 点,负责组织开展三段及以下段位、段级培训和考评工作,对于 工作开展较好的二级考试点,可授权进行四段及以下段位、段级 培训和考评工作,并逐级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

(三)三级考试点由二级段位制办公室批准、授权和管理。各三级段位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成立若干个三级段位 考试点,负责组织开展二段及以下段位、段级培训和考评工作, 并逐级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满足 组织开展段位制考评工作需要,有固定考试场地设施和人员,符 合相应等级条件的各类武校、武馆、俱乐部、单项拳种研究会、 武术组织、培训机构、公司企业,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 老年大学、青少年宫、社区街道健身站点等单位,均可申报设立 相应段位考试点。

第五章 段位认定 

第十九  条各级考评机构在其权限内,对申报晋级、晋段者的考试考评结果进行认定。段位认定实行“分级认定,逐级备案” 的原则。

(一)高段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晋升高段位人员的考试、考评 和认定,并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

(二)一级考试点负责组织六段及以下的段位考试与成绩认 定,并将认定结果报一级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三)二级考试点负责组织三段及以下的段位、段级考试与 成绩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二级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四)三级考试点负责组织二段及以下的段位、段级考试与 成绩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三级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考试、考评认定结果通过中国武 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审核、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

第六章 证书、徽章与服装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段位制证书包括段位证、段级证、考 评员资格证等。

第二十二条  徽章:

段 级:一级(青熊猫)二级(银熊猫)三级(金熊猫);

四级(青猴)五级(银猴)六级(金猴);

七级(青狮)八级(银狮)九级(金狮);

初段位:

一段(青鹰)二段(银鹰)三段(金鹰);

中段位:四段(青虎)五段(银虎)六段(金虎);

高段位:七段(青龙)八段(银龙)九段(金龙)。

第二十三条  武术段级、段位服装分考试训练服、考评员服、段位礼服等,服装样式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规定。

第七章 权 利 

第二十四条  获得武术段级段位者,具有优先参加中国武术 协会及各级单位会员主办或组织的竞赛、培训、科研等活动的资 格及优惠条件。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四段及以上段位,具有担任经营性武术馆 校、俱乐部、培训机构教练资格;获得五段及以上段位,具有开 办经营性武术馆校、俱乐部、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武术中段位及以上者,具有优先参加各级 武术师(大众教练员)、裁判员考试、考核、认定等活动的资格 及优惠条件。

第二十七条  获得武术高段位及以上者,具有优先参加由中 国武术协会及各级单位会员主办或组织的竞赛执裁、培训执教、 段位考评等活动资格。

第八章 义 务 

第二十八条  自觉遵守武术段位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各 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  热爱武术事业,积极参与武术活动,传承优秀 武术文化,弘扬武术精神。

第九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获得武术段级段位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 武术协会和省级武术协会将根据段位制管理权限,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撤销其段位资格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段位证书或伪造、销售假段级、假 段位证书,假运动员等级、假教练员、假裁判员等相关资格证书;

(二)加入涉嫌违规的境外武术组织,参与组织或参加不规 范武术活动;

(三)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 视他人;

(四)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欺世盗 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

(五)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 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丧失武德、品德败坏,背离武术精神,虚假宣传、恶 意炒作、造谣传谣、发表不当言论等;

(七)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年,在此之前与本文内容 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均以此为准。

第三十二  条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附件 2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试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十 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按照“思想大解 放、逻辑更清晰、体系更成熟、管理再加强”总体要求,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的段位为宗旨,深化贯彻落实“放、管、 服”,服务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面推动武术段位制广泛普及推 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申报资格 

第一条凡热爱武术运动,注重武德修养、遵守公序良俗、 爱国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具有相应技术和理 论水平的武术习练者和从业者,均可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段级 

凡能接受武德教育、遵守武术礼仪,进行武术套路或散打锻 炼的学前及学龄儿童,可申请晋升段级 1-9 级。每半年或每修满 48 课时(每课时不少于 45 分钟),可申请晋升 1 次段级。

第三条  初段位 

一段:凡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规范,已到达一段技术 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一段 :

(一)获得段级 9 级满半年的学前及学龄儿童,经考试合格, 可晋升一段。(二)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一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一段动 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 一段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一段。 

(三)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 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成绩 7.0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32 名及 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一段。二段:凡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标准,已到达二段技术 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二 段:

(一)获得一段满 1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二段。

(二)能规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二段单练套路,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二段动 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 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二段内容,经考试 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二段。

(三)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 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成绩 7.5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16 名及 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二段。

三段:凡能自觉遵守武德,武术礼仪优秀,已到达三段技术 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三段: 

(一)获得二段满 1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三段。 

(二)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三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三段动 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 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三段内容,经考试 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三段。 

(三)获得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者,经所属地段位制办 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三段。

(四)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 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 或散打比赛前 8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 可申请授予三段。

第四条 中段位 

四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武术基础理论知识,已到达四 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 授予四段: 

(一)获得三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四段。 

(二)能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四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四段动 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 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四段内容,经考试 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三)获得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四)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专科学历,或在读专 科学生,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获得区县 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 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六)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 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或散 打比赛前 16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 申请授予四段。

五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相应的武术理论知识,已到达 五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 或授予五段: 

(一)获得四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五段。 

(二)能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五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五段动 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 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五段内容,经考试 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三)获得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者,经所属地段位制办 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四)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本科学历者,或在读 本科学生获得四段满 2 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五)获得地市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六)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 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或散 打比赛前 8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 请授予五段。 

六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达到相应的武术理论水平,已到达 五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 或授予六段: 

(一)获得五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六段。 

(二)能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 的六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六段动作 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路, 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六段内容,经考试或考 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三)获得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者,经所属地段位制 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四)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 历者,或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五段满 2 年者,经考核合格 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五)获得省市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六)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 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9.0 分以上,或散 打比赛前 4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第五条  高段位 

按照申报高段位不同人群,可分为教练员系列、裁判员系列、 运动员系列、教学科研系列、管理人员系列、传统拳师系列、以 及其他人员等系列进行分类考评,并根据不同申报人群特点,分 别对其相应条款进行重点考评。 
七段:凡获得六段满 5 年,系统掌握某一拳种(含散打)的 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成绩,遵守武德、品行端正,对武 术运动普及推广、传承发展、全民健身、教学科研作出一定贡献, 同时符合以下任一系列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申报参加全国高段 位(七段)国家考试,并申请晋升七段。 
(一)教练员系列:长期从事专职武术教练员工作,符合下 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国家级教练职称;或武术高级教练职称满 5 年;或武术中级教练职称满 10 年;
2.获得六段后,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 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 技武术比赛冠军 1 次及以上; 
3.获得六段后,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获得过 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前三名 3 人次及以上; 
4.获得六段后,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有 10 人及以上输送至上一级组织,并在四年内,其中有 5 人次及以上 获得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前八名;

5.获得六段后,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有 2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6.获得六段后,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杂志公开发表武术文 章 1 篇及以上。 

(二)裁判员系列:具备专业武术裁判员资格,精通武术竞 赛规则和裁判法,多次参加武术赛事裁判或段位考评工作,符合 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满 5 年; 

2.获得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员满 5 年; 

3.获得六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 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1 次及以 上; 

4.获得六段后,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 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2 次及以上;

5.获得六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裁判 长及以上职务 2 次及以上,或担任裁判员 3 次及以上;

6.获得武术六段后,在各省市武术中段位考试担任考评长及 以上职务 2 次及以上。 

(三)运动员系列:从事专业武术运动训练,运动成绩优异, 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或武英级运动 员(运动健将)满 5 年; 

2.获得武术副高级职称;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

3.获得六段后,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 次及以上;

4.获得六段后,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 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前六名 2 次及以上; 

5.获得六段后,曾入选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或被选派代表 国家参加比赛、外事出访、推广培训或宣传展演等 2 次及以上; 

6.获得六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 主办的武术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2 次及以 上。 

(四)教学科研系列:长期从事武术教学或科研工作,理论 成果丰硕,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或武术副高职称满 5 年(含高级教师);或武术中级职称满 10 年(含一级教师); 

2.获得六段后,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 家级课题武术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 

3.获得六段后,在国际 SCI 或 SSCI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 表武术科研论文 1 篇及以上; 

4.获得六段后,在国内 CSSCI 或 CSCD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 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 

5.获得六段后,所撰写武术论文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 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 会议获得一等奖 2 次及以上;

6.获得六段后,组织所任教学生参加段位制考试或考评,有 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五)管理人员系列:长期从事武术管理人员,业绩突出,

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满 10 年的正科级及以上职务者;

2.获得六段后,作为主要负责人承办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 授权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 2 次及以上;

3.获得武术六段后,为当地武术普及推广、全民健身做出突 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举办 1000 人以上省级武术活动 3 次以上; 

4.获得六段后,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累计 组织考评 3000 人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5.获得六段后,担任武术馆校副校(馆)长及以上职务,组 织考评学生累计 3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6.获得六段后,为当地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 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当地《武术史》、《武术志》、 《武术拳械录》,或当地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 部及以上。 

(六)传统拳师系列:系统掌握某一传统拳种的技术和理论 体系的民间拳师,社会影响力较大,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 上者: 

1.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 

2.省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5 年;或地市级非遗武 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10 年; 

3.对某一传统拳种挖掘整理、保护传承、普及推广做出一定 贡献,并精通该拳种理论技法、历史渊源、传承谱系等,在全国 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获得六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武术传习者,所培养传承人 2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5. 获得六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 站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 中、初段位;

6. 获得六段后,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全 国性武术比赛获得 2 项(次)一等奖或前三名。 

(七)其他人员:除以上几类人员外,与上述申报条件和技 术水平、社会贡献相当的武术传习者,经所在省市武术协会和两 位及以上武术高段位人员推荐,可同等条件参加。 

八段:凡获得七段满 5 年,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 的技术和理论体系,武术业绩优异、业务能力突出、在全国范围 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武术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同时符合以 下任一系列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均可申请晋升八段。 

(一)教练员系列:全国知名武术教练员,在全国范围内有 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国家级教练职称满 5 年;或武术高级教练职称满 10 年; 

2.获得七段后,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获得过世界杯、 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 冠军 3 次及以上; 

3.获得七段后,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获得过全运会、 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5 人次及以 上; 

4.获得七段后,担任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教练员 3 次以上;

5.获得七段后,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有 50 人及以 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6.获得七段后,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杂志公开发表武术文章 1 篇及以上。 

(二)裁判员系列:全国知名武术裁判员,精通武术竞赛规 则和裁判法,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 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满 5 年; 

2.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满 5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满 10 年; 

3.获得七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 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1 次及以上,或担任裁判员 3 次及以上;

4.获得七段后,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 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1 次及以上,或担任裁 判员 3 次及以上;

5.获得七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副总 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2 次及以上;或担任裁判长 5 次及以上;

6.获得七段后,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 评员 3 次及以上。

(三)运动员系列:全国著名武术运动员,在全国范围内有 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满 10 年;或获 得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满 15 年;

2.已获得武术高级职称,或武术副高级职称满 5 年;

3.已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满 5 年; 

4.获得武术七段后,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 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 次及以上; 

5.获得武术七段后,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 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前 3 名 2 次及以上; 

6.获得武术七段后,曾入选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或被选派 代表国家参加比赛、外事出访、推广培训或宣传展演等 5 次及以 上。 

(四)教学科研系列:全国知名武术科研专家或教学名师, 科研成果丰硕、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 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满 5 年;或武术副高 职称(含高级教师)满 10 年; 

2.获得七段后,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家级课题武术 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3.获得七段后,在国际 SCI 或 SSCI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 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

4.获得七段后,在国内 CSSCI 或 CSCD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 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公开出版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5.获得七段后,所撰写武术论文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 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 会议,并做大会专题报告 3 次或被评为一等奖 5 次及以上。 

6.获得七段后,组织所任教学生参加段位制考试或考评,有5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五)管理人员系列: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为武术事业发 展做出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满 10 年的处级及以上职务者;

2.获得七段后,作为主要负责人承办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 授权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 3 次及以上;

3.获得七段后,为当地武术普及推广、全民健身做出突出贡 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举办 1000 人以上省级武术活动 5 次以 上; 

4.获得七段后,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组织 考评累计 5000 人次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5.获得七段后,担任武术馆校长职务,组织考评学生累计 5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6.获得七段后,为全省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 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本省《武术史》、《武术志》、 《武术拳械录》,或本省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 部及以上。 

(六)传统拳师系列: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的 技术和理论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 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5 年; 

2.获得省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10 年;

3.对某一传统拳种挖掘整理、保护传承、普及推广做出较大 贡献,并精通该拳种理论技法、历史渊源、传承谱系等,在全国 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4.获得七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武术传习者,所培养传承人 5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5.获得七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站 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5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 初段位;

6.获得七段后,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 性、全国性武术比赛获得 5 项(次)一等奖或前三名。

(七)其他人员:除以上几类人员外,与上述申报条件和技 术水平、社会贡献相当的武术传习者,经所在省市武术协会和两 位及以上武术高段位人员推荐,可同等条件参加。

九段:凡获得八段满 5 年,精通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的 技术和理论体系,德艺双馨、德高望重,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具 有较大影响力,对武术事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同时符合以下 任一系列条件要求者,均可申请晋升九段。

(一)教练员系列:全国著名武术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范 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国家级教练员职称满 10 年;

2.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 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0 次 及以上;

3.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 全国性最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20 人次及以上;

4.获得八段以后,担任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主教练 5 次及以 上;

5.获得八段后,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运动员,有 100 人及以 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二)裁判员系列:全国著名裁判员,在国际和全国范围内 具有较大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满 10 年;或武术高段位国家级考 评员满 10 年;

2.获得八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 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副总裁判长及以上职 务 5 次及以上;

3.获得八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副总 裁判长 5 次及以上;

4.获得八段后,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 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副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5 次及以上;

5.获得八段后,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 评员 5 次及以上。

(三)运动员系列:世界著名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范围内 有较大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满 15 年;或武 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满 20 年;

2.获得武术高级职称满 5 年,或武术国际级裁判员满 5 年;

3.共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 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5 次及以上;

4.共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 术比赛冠军 10 次及以上;

5.获得武术八段后,被选调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 协会组织主办的武术全民健身公益服务活动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10 次及以上。

(四)教学科研系列:全国著名武术专家或教学名师,德高 为师、身正为范,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级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满 10 年;

2.获得八段后,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 武术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3.获得八段后,在国际 SCI 或 SSCI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 表武术科研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在国内 CSSCI 或 CSCD 学术期刊 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5 篇及以上;或公开出版武术专著 2 部及以上;

4.获得八段后,选调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武 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担任 大会主持专家 3 次或为大会做专题报告 5 次及以上; 

5.在武术理论研究某一领域有重大突破,对传统武术挖掘整 理、文化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科学健身、人才培养等方 面做出巨大贡献。

(五)管理人员系列:为广泛开展武术全民健身,武术普及 推广,为武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 以上者: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满 5 年的副司级及以上职务者;

2.获得八段后,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组织 考评累计 10000 人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3.获得八段后,担任武术馆校长职务,组织考评学生累计 10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初段位;

4.获得八段后,为全国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 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全国《武术史》、《武术志》 《武术拳械录》,或全国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 部及以上; 

5.为武术事业的普及推广,传统武术拳种挖掘整理、传承发 展、推动中华武术走出去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六)传统拳师系列:德艺双馨、德高望重,在国际和全国 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世界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

2.获得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10 年;

3.为某一传统武术拳种挖掘整理、传承发展、普及推广等做 出重大贡献的代表性领军人物;

4.获得八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武术传习者,所培养骨干传承人 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 位;

5.获得八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站 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1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 初段位。

(七)其他人员:除以上几类人员外,与上述申报条件和技 术水平、社会贡献相当的武术传习者,经中国武术协会高段位委 员会和两位及以上武术高段位人员推荐,可同等条件参加。

第六条  荣誉段位 

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武术事业,对武 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武术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段位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经中国武术 协会审核后,授予相应的荣誉段位。荣誉段位设荣誉中段位(四、 五、六段)和荣誉高段位(七、八、九段)。

第三章 段位考评 

第七条  考评形式

武术段位考评形式分为考试和评定两种。考试是对技术和理 论进行现场考试。评定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技术视频、有关资料, 依照段位制的文件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

第八条  理论考评 

(一)段级:武术礼仪操作规范,了解武德内容。

(二)初段位:掌握武德内容,了解武术基础知识。

(三)中段位:武术基础常识的考试或提供 500 字以上的习 武心得。

(四)高段位:七段内容为理论考试与答辩,八段、九段内 容为申报理论研究成果,综合展示个人武术理论水平。

第九条  技术考试 

(一)段级 1-9 级:考评内容以武术基本功、基本技术和青 少年体能项目为主,内容可选择所习练拳种的手法、步法、腿法、 身法、柔韧和练习组合等进行考评,并体现武术拳种的攻防技能 和风格特点。具体内容可参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段前 级的内容,或类似于段前级水平的武术基础内容,符合《中国武术段位制段级考评办法》相应要求,以及散打《武术散打段位晋 级考评手册》段前级须掌握的技术。

(二)初段位:考评内容为《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初 段位单练套路,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初级竞赛套路,或 经过中国武术协会审定批准的、参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 中一至三段动作数量与技术难度编写的拳种的相应单练套路;武 术散打采用《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初段位的考评内容。

(三)中段位:考评内容为《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 段位单练套路,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中高级竞赛套路, 或经过中国武术协会审定批准的、参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 程》中四至六段动作数量与技术难度编写的拳种的相应单练套 路;武术散打采用《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中段位的考评 内容。

(四)高段位七段:考评内容可从国家颁布的普及推广套路、 高级竞赛套路,技术难度与动作数量相当的自选套路,各地方主 要传统武术拳种,武术散打基本技术和条件实战中任选 1 项参加 考试展示,并提供综合展示个人武术技术水平的演练视频等。

(五)高段位八段:提供两种以上拳种的套路技术或散打技 术视频,以及综合展示个人武术技术水平的演练视频等。

(六)高段位九段:提供两种以上拳种的套路技术或散打技 术视频,以及综合展示个人武术技术水平的演练视频等。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管理机构组成

(一)中国武术协会设武术段位制办公室,负责全国武术段 位制工作的管理、考评、审批。

(二)中国武术协会下属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武术主管部 门,可按机构组成要求设立段位制办公室,并报上一级段位制办 公室审核批准后,授予相应段位管理权限。

(三)中国武术协会区域性一级、二级、三级单位会员设置 的段位制办公室,负责各级区域内的武术段位制管理与段位审批 工作。

(四)各级段位制办公室应设立段位制考评委员会和监督委 员会,加强段位制工作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 基层武术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结合当地武术发展水平和工作 实际,逐步设置三级段位制办公室,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六)若当地尚未设立段位制办公室,或已设有段位制办公 室但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该地区考试点 可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其他单位临时负责当地段位 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人员 

(一)段位制办公室:各级段位制办公室设主任 1 人,副主 任 1-2 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必须设段位档案信息及数 据库管理岗 1 名,财务管理岗 1 人,其他人员若干名。

(二)段位考评委员会:各级考评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 任 2-4 人,考评员若干人。所聘人员必须为具备相应段位人员, 并持有相应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证,可由区域内各级考试点和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

(三)段位监督委员会:各级监督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 任 2-4 人,成员若干名。所聘人员应为本区域内较高段位人员, 武德高尚、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人员组 成。

第十二条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武术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予武术段级、 段位等工作。

(二)负责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文件,审批、管理 一级段位制办公室上报的中国武术段位一级段位考试点,负责对 二级、三级段位考试点备案和监管。

(三)组织开展高段位的考评,组织全国段位制比赛和考试, 协调全国和区域性的武术段位培训与考评。

(四)组织各级段位制办公室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国家级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管理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 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公告全国和各级考评机构设置情况及年度武术段 位考评结果。

(七)负责各级段位考试点和考评员的年度注册、考核工作, 并统一设计、制作,并颁发资格证书。

(八)负责统一设计、制作,并颁发武术段级、段位证书和 徽章。

(九)完成武术段位制工作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一级段位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转发与实施中国武术协会对《中国武术段位制》 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文件精神,组织好本区域内段位制各项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二级、三级段位制办公室的审核、上报 与管理。

(三)负责本区域内一级段位考试点的审核并报中国武术协 会审批,负责对二级段位制办公室上报的二级段位考试点的审 批,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指导二级段位制办公室做好二级段 位考试点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二级段位制办公室和 考试点的积极性。

(四)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一级段位考试点上报段级、段位人 员的审核、批准,并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备案,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收、拖延、扣压各级段位考试点符合认定成绩的申 报与审批。

(五)负责本区域内二级段位制办公室上报初段位及以下人 员的备案。

(六)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二级段位办公室、考试点管理人员 岗位培训和一级、二级考评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做好段级、 段位人员和一、二级考评人员数据信息维护。

(八)组织协调考试点证书、考评员证书、段位证书和徽章 领取、打印和发放工作。

(九)完成段位制工作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二级段位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三级段位制办公室的审核、上报与管理。

(二)负责本区域内二级段位考试点的组织、审核,并报一 级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三)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二级段位考试点上报的段级、段位 人员的审核、批准,并报一级单位会员段位制办公室备案,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收、拖延、扣压各级段位考试点符合认定成绩的申 报与审批。

(四)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三级段位办公室、考试点管理人员 和考评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做好段级、 段位人员和考评员数据信息维护。

(六)组织协调考试点证书、考评员证书、段位证书和徽章 领取、打印和发放工作。

(七)完成段位制工作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三级段位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内三级段位考试点的组织、审核,并报二 级段位制办公室审批。

(二)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三级段位考试点上报的段级、段位 人员的审核、批准,并报二级段位制办公室备案,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收、拖延、扣压考试点符合认定成绩的申报与审批。

(三)组织本区域内三级考试点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评员 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

(四)管理本区域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做好段级、段位 人员和考评员数据信息维护。

(五)组织协调考试点证书、考评员证书、段位证书和徽章 领取、打印和发放工作。

(六)完成段位制工作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考评机构 

第十六条段位考评委员会及组成 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是开展武术段级、段位培训、组织考试和 成绩认定的专业考评员管理组织,下设高段位考评委员会、中段 位考评委员会、初段位考评委员会。执行具体段位考评、考试任 务考评会员,原则上应由所属区域的考评委员会选派或推荐。

(一)高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组 织成立,执行全国高段位人员的考试、考评工作。由中国武术协 会行政管理人员 3 至 5 人、国家级考评员 10 至 15 人组成。

(二)中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组织成立, 执行本区域内六段位及以下人员的考试、考评及指导工作。由各 省一级段位制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 1 至 2 人,本区域内的国家级 考评员和一级考评员组成。

(三)初段位考评委员会:由二级段位制办公室组织成立, 执行本区域内三段位及以下人员的考试、考评及指导工作。由各 省二级段位制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 1 至 2 人,本区域内的一级考 评员和二级考评员组成。

第十七条  段位考试点及权限 

中国武术段位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是开展武术段位培训、组织考试和成绩认定的考评机构,下设一级、二级、三级考试点。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人员的段位、段级培训、组织考 试和成绩认定工作。各级考试点权限如下:一级考试点:具备对申报六段及以下段位人员的培训、考试 和成绩认定的权限。二级考试点:具备对申报三段及以下段位、段级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成绩认定的权限。对于段位制工作开展较好的二级考试 点,一级段位办可授权进行四段及以下段位、段级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成绩认定的权限,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三级考试点:具备对申报二段及以下段位、段级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成绩认定的权限。

第十八条  考试点申报条件 

凡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各类武 校、武馆、俱乐部、单项拳种研究会、武术组织、培训机构、公 司企业,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老年大学、青少年宫、 社区街道健身站点等单位,均可申报设立相应段位考试点。同时 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接受中国武 术协会领导,服从中国武术协会管理和监督,执行中国武术协会 相关决定。

(二)拥有固定的场馆设施和武术专业技术的师资队伍,拥 有一定数量的学员队伍,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段级、段位培 训和考评工作。

(三)须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 称使用规范,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 际”“亚洲”“全球”等字样的名称。

(四)武馆、武校、俱乐部、武术培训机构等申请成立考试 点,需要正常连续运营满 3 年以上,固定学员在 100 人以上,近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任何 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记录等。

第十九条  试点申报流程 

(一)凡符合一级考试点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均可向所 在区域的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申报;

(二)凡符合二级考试点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均可向所 在区域的二级段位制办公室申报;

(三)凡符合三级考试点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均可向所 在区域的三级段位制办公室申报;

(四)若所在区域未成立段位制办公室,或未能正常开展工 作,可向上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条  考试点注册与管理 

(一)中国武术协会对各级考试点,按照统一注册、分级管 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并根据武术段位制 工作开展状况和具体工作量化指标,每两年对考试点进行考核评 估。

(二)对于成绩显著的二级考试点,当达到和具备一级考试 点各项工作指标与资格时,可提出申请,经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 办公室验收合格,可以晋升为一级段位考试点。

(三)对于成绩显著的三级考试点,当达到和具备二级考试 点各项工作指标与资格时,可提出申请,经一级段位制办公室验 收,可以晋升为二级考试点。

(四)对于未完成年度注册的考试点不得开展段级、段位考 试考评工作,对于未达到量化指标要求的考试点,中国武术协会 有权降级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考试点职责与任务 

(一)各级考评委员会在各级段位制办公室领导下,统筹协 调、随机抽调、认真执裁,配合各级考试点完成相应段位考评任 务。

(二)各级考试点在组织段级、段位考评结束后,应立即将 考评成绩和结果上传至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数据库,并 提交所在区域段位制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三)各级段位制办公室在接到所在区域内考试点网上提交 的段级、段位申请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 提交上一级段位制办公室备案;若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完成审核、 批准,可进行催办提醒,如超过 15 个工作日仍不处理,也未进 行情况说明的,系统将自动向上一级提交审批。

第六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段位考评员等级 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分国家级、一级、二级。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资格与认证 

(一)国家级考评员须具有七段及以上段位等级,一级考评员须具有六段及以上段位等级,二级考评员须具有五段及以上段 位等级。

(二)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段位制办公室举办的段位 考评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考评员由中国武术协会授予资格证书;一级、二级考评员由相应各级段位制办公室授予中国武术协会统 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职责 

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参与各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组织的相应工作、公 平执裁、精准评判。

第二十五条  注册与管理 

(一)中国武术协会对各级段位考评员,按照统一注册、分 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

(二)各级段位考评员在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以后,须按 照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要求定期进行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 注册。

(三)一级、二级考评员须每 2 年参加一次,由相应的各级 段位制办公室组织举办培训或晋级班;国家级考评员须每 3 年参 加一次由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举办的培训班。

(四)各级考评员若四年中未参与段位制有关活动,或未按 要求进行注册,则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如要恢复,须重新申报, 并参加培训与考核。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内容及标准 

各级段位制办公室、考试点,以及由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 关单位,在组织开展段位制考试工作时,可收取相应培训技术服 务费,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段级、段位考试培训技术服务费:段级每人每级 100 元,一段 300 元、二段 350 元、三段 400 元,四段 500 元、五段 550 元、六段 600 元,七段 700 元、八段 800 元、九段 900 元。各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允许不超过 20%的上下浮动,并逐级上报 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各级考评员、段级、段位电子证书不收取费用,可登 录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自行打印。如需纸版 证书、徽章,可另收取证书、徽章制作成本及网络技术服务费 20 元(不含邮费)/每人。

(三)各级考试点收取的培训服务费须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中 国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技术服务费上缴比例 

(一)一级考试点进行段位考评与成绩认定后,将收取的服 务费总额的 30%上缴一级段位制办公室(一级段位制办公室留存 10%,上缴中国武术协会 20%),70%留存一级考试点作为租赁场 馆、聘请考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

(二)二级段位考试点进行段位考评与成绩认定后,将收取 的服务费总额的 30%上缴二级段位制办公室(二级段位制办公室 留存 15%,上缴一级段位制办公室 5%,上缴中国武术协会 10%), 70%留存二级考试点作为租赁场馆、聘请考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

(三)三级段位考试点进行段位考评与成绩认定后,将收取 的服务费总额的 30%上缴三级段位制办公室(三级段位制办公室 留存 10%,上缴二级段位制办公室 5%,上缴一级段位制办公室 5%,上缴中国武术协会 10%)),70%留存三级考试点作为租赁场 馆、聘请考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经费。

(四)各级考试点组织段级 1-9 级考试所收取的培训服务 费,不参与比例分成,可全部留存考试点作为租赁场馆、聘请考 评人员和开展日常工作的费用,但须缴纳段级证书、徽章制作成 本及网络技术服务费。

(五)各级段位制办公室负责按比例分成逐级汇总本区域内 考试点上缴段位技术服务费,每年度应于 5 月 31 日前完成上半 年度汇缴,于 11 月 30 日前完成下半年度汇缴,因特殊情况,未 能按期完成汇缴工作,应及时逐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奖励 

(一)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中国武 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武 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  条对武术段位个人的处罚 

(一)凡不具备相应武术段位等级,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段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等处罚。

(二)凡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出现剽窃、伪造、抄袭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三至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段位的处罚。

(三)凡参与伪造、销售假段级证、假段位证书,假运动员 等级、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等相关资格证书,视情节轻重,给 予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报晋升段位处罚,或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四)凡丧失武德、品德败坏,背离武术精神,虚假宣传、 恶意炒作、造谣传谣、发表不当言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注销 其段位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报晋升段位处罚。

(五)凡加入涉嫌违规的境外武术组织,参与组织或参加不 规范武术活动,以及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视情节 轻重,给予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报晋升段位处罚, 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 歧视他人,或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欺世 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或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 “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终身不得申报晋升段位 处罚。

第三十条  对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的处罚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武术协会将根据情节给予暂停或 取消其考评资格。(一)其所在区域的段位制工作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段位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不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办法及标准进行段位考 评,不履行相关段位制规章制度。

(三)以段位考评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超标收 费,造成较坏影响。

(四)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五)培训服务费收取中出现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九章 证书、徽章与服装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书 

(一)中国武术段级、段位、考评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武术协 会统一设计、制作、颁发,统一实行电子证书,可在中国武术协 会段位制官方网站下载,并提供查询。

(二)如需打印纸版证书,可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 或授权指定的单位购买空白证书,自行制作打印。

第三十二条  徽章 

武术段级、段位徽章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第三十三条  服装 

武术段级、段位考试训练服、考评员服、段位礼服由中国武 术协会统一设计制作。

(一)组织段位、段级考试时,考评员必须统一穿着考评员 服装,佩戴段位徽章,参加考试者应穿着段考试训练服或武术表 演服。

(二)凡获得各级武术段级、段位者,出席公开武术赛事活动、会议时,应主动穿着段位礼服,佩戴段位徽章。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 3 号中国武术协会 邮编:100029 电话/传真:010-64912172 电子信箱:duanweibangongshi@126.co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年,在此之前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附件下载:

1.中国武术段位制(试行).pdf  

http://wushu-i.wushu.com.cn/upload/20221202/166996962788350.pdf

2.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试行).pdf

http://wushu-pi.wushu.com.cn/upload/20221202/16699696479356.pdf